成都市民邓先生看中一套别墅,签了认购书交纳了5万元定金后,却没能成功向银行申请到贷款。开发商认为邓先生没能按照约定时间付清首付款,提供必须的按揭资料,构成违约,拒绝退还5万元定金。7月30日,得知《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消条》)已经通过,邓先生就向省消委投诉。这是新《消条》通过后,第一个到省消委投诉,希望用新《消条》立法精神维权的消费者。
“《消条》明确规定,签订合同前交纳的所有费用都能全额退还。”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称,这种情况,开发商绝对应该全额退款。虽然新《消条》10月1日才正式实施,但完全可以沿用《消条》的立法精神来处理此类纠纷。经过省消委的协调,开发商已将5万元退给邓先生。
买房者
开发商凭啥不退认购定金?
“为买房我提前交了5万元认购定金,没申请到贷款,开发商就不退钱了。”邓先生最近很郁闷。5月中旬,他和家人看上了位于成都牧马山的一楼盘别墅,5月底到售楼部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了5万元的定金。该别墅价格为120余万元。邓先生到银行贷款,因为信用额度问题,没能成功申请到贷款。办不下贷款,就没办法买房,邓先生只好找开发商讨要定金。
可开发商的通知称,由于邓先生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提供齐备的按揭资料并付清首付款,已构成违约,房产商有权利单方面解除认购协议,不退还5万元的定金。
邓先生多次讨要定金未果。不久,他看到新《消条》正式通过的消息,其中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向买受人以“诚意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
“我这种情况,开发商应该退钱嘛。”7月30日,邓先生向省消委投诉科进行了投诉。
开发商
定金不受《消条》约束
当天,在省消委的协助下,邓先生几经周折终于联系到了开发商方面一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公司不退定金首先是因为邓先生由于自己的原因没有办到银行按揭。其次,在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列出的是“定金”而非“订金”,“定金”表明这笔钱已成为合同的担保方式,若买受人不买房,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面对新《消条》有关规定,该负责人称,因为认购书上写的是“定金”,因而不属于《消条》约束的范围,公司不会退还这笔钱。
省消委
“订金”“定金”都该退
以“定金”提法写成的“认购书”,《消条》到底能不能管?
“当然应该退,当然归《消条》管!房产商在合同之外的书面协定中使用定金这一提法,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误导。”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说,根据新《消条》,邓先生可以索回自己的全额定金。刘亚兵表示,“认购协议”如今已成为一种新的购房陷阱,大意的消费者往往因此损害自己的利益。《消条》明确规定,签订合同前交纳的所有费用都能全额退还,就像把陷阱填上土,房产商从此不再有机可乘。今后,不管定金还是订金引起的消费纠纷,省消协都将管到底,替消费者讨回公道。
记者昨日获悉,开发商已经退还了邓先生交纳的5万元定金。
律师
消费者买房签约要小心
“此‘定’非彼‘订’!消费者在买房签约时一定要小心。”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牛建国律师解释,“订金”这一提法表明这笔钱是意向性的,为预付款性质,合同不成立时,卖方须退还。定金则是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根据《定金罚则》,一方违约要承担定金责任,买方要赔上定金,而卖方一旦违约,须双倍赔偿。“有些房产商常在合同上玩些文字游戏,故意让消费者赔上订金。”牛建国建议买房时,一定要看清条款表述,若是还没拿定买房主意,一定不能签使用“定金”提法的合同。
“订金和定金的问题,目前在法律界确实还存在争议。”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教授王建平认为,但新《消条》实施后,定金与订金就不存在区别,只要是购房者签订正式合同前所交纳的费用,在改变购买意图后,开发商都应按《消条》的规定全额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