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后发现房产商擅自变更了房产规划,夏先生一怒之下将房产商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商与夏先生“要约”后,宣传广告上的说明应视为合同内容,判定房产商违约。
房产商擅改规划惹怒业主 2002年底,夏先生获悉扬州某地产公司准备在原先开发的别墅区内新开发一片高档联体别墅区。对方展示的宣传广告、楼盘示意图以及市规划局的规划图显示:这片墅园北侧将规划的是多联体复式住宅,两侧地块间空地较大,绿化面积也很大。夏先生便于2003年1月4日与对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选择了墅园最北面毗邻园内主干道的一套房屋。随后夏先生给付了房款,地产公司也按时向夏先生交付了房屋。 2004年1月17日,该地产公司经扬州市规划局批准,将与墅园毗邻的北侧多联体复式住宅楼变更为了独体别墅,并进行了公示。夏先生2005年入住新房后,发现原先的规划发生了变更,认为对方在自己未知的情况下改变规划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地产公司改变规划的行为对自己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房产商构成违约 本月初,维扬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庭审中,夏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与该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当时的商品房广告宣传图、画册、规划图两份等证据。地产公司则表示,公司宣传的广告画册、楼盘示意图对墅园以外的部分只是一个示意图,而不是说明和允诺,不属于双方合同的内容,且他们对墅园北侧地块的变更已经得到扬州市规划局的批准,不存在擅自变更,规划变更后也未影响夏先生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的,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如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视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地产公司在向夏先生发出宣传广告、宣传资料及公司销售展示中心的楼盘示意图中,均明确了墅园及毗邻北侧的住宅为多联体复式住宅,实际已对其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了具体的说明和允诺,该说明和允诺虽未记入合同中,但应视为合同内容。地产公司后来改变规划设计虽经过了有关部门批准,但因改变规划的地方与夏先生所购房屋相毗邻。所以,其改变规划建筑的行为相对于夏先生已构成违约。据此,法院判决夏先生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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