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后发现房产商擅自变更了房产规划,夏先生一怒之下将房产商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商与夏先生“要约”后,宣传广告上的说明应视为合同内容,判定房产商违约(6月18 日《扬州晚报》)。
应当说,本案并非类似纷争第一案,也不是房产商败诉第一案,且案情殊不复杂,无有过多的新闻性。然而,解读透视案情我却“别有一番滋味上心头”。我从个案中窥见的分明是当下房市博弈生态的现状走向,且不无令我欣然的看点。 本案中,业主的不依不挠给我留下深刻印象。据报道,2002年底,夏先生获悉扬州某地产公司准备在原先开发的别墅区内新开发一片高档联体别墅区。对方展示的宣传广告、楼盘示意图以及市规划局的规划图显示:这片墅园北侧将规划的是多联体复式住宅,两侧地块间空地较大,绿化面积也很大。夏先生便于2003年1月4日与对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选择了墅园最北面毗邻园内主干道的一套房屋。随后夏先生给付了房款,地产公司也按时向夏先生交付了房屋。2004年1月17日,该地产公司经扬州市规划局批准,将与墅园毗邻的北侧多联体复式住宅楼变更为了独体别墅,并进行了公示。夏先生2005年入住新房后,发现原先的规划发生了变更,认为对方在自己未知的情况下改变规划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地产公司改变规划的行为对自己构成违约。其实,按照一般逻辑思维,夏先生入住新房后,发现原先规划发生了变更其实似乎也对自己实质利益尚未构成多大伤害,选择息事宁人或口头交涉可能是“正常”想法。而促使他拿起法律武器的,仅仅是“认为对方在自己未知的情况下改变规划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从中,我看到的是业主维权意识的觉醒和依法文明维权的公民理性。 老实说,按照当下国人心照不宣的社会生态和潜规则,房产商与业主之间的利益博弈属强势与弱势之间的不对称博弈。通常情况下,前者可以藉其强势地位“赢者通吃”摆平一切,法律天平动辄在“孔方兄”的魔法下“红杏出墙”让位于潜规则也能在现实中找到太多的实证。而我从本案中看到的却是难得一见的另番景象。本月初,维扬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庭审中,夏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与该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当时的商品房广告宣传图、画册、规划图两份等证据。地产公司则表示,公司宣传的广告画册、楼盘示意图对墅园以外的部分只是一个示意图,而不是说明和允诺,不属于双方合同的内容,且他们对墅园北侧地块的变更已经得到扬州市规划局的批准,不存在擅自变更,规划变更后也未影响夏先生的合法权益。我不是法律专家,但我知道,在“一个‘6’字,正过来看是6,反过来看是9,判6判9或不判和解似乎都说得过去”的疑难情形下,判定房产商违约尽管合法合理却不合被不少国人奉为圭臬的潜规则,这其中难道不是彰显了法院相当了得的敬法决心和维权意志吗? 本判例中更加难能可贵的是,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的,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如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视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地产公司在向夏先生发出宣传广告、宣传资料及公司销售展示中心的楼盘示意图中,均明确了墅园及毗邻北侧的住宅为多联体复式住宅,实际已对其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了具体的说明和允诺,该说明和允诺虽未记入合同中,但应视为合同内容。地产公司后来改变规划设计虽经过了有关部门批准,但因改变规划的地方与夏先生所购房屋相毗邻。所以,其改变规划建筑的行为相对于夏先生已构成违约。据此,法院判决夏先生胜诉。在我眼里,这一认定殊为不易堪谓经典,不无典型意义和普适价值。从房产商败诉中,我到了在房产博弈生态中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的力量、法治至上的尊严信心和法治生态进步的跫音。 房商私改规划败诉告诉我们,房市博弈生态的法治时代已然来临,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无论如何,业主、房产商、法院都当从中嗅出一丝昭示信息和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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