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新通知下发后,一石激起千层浪。“新税种开征,房屋将大幅涨价”的消息层出不穷。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显要位置上澄清:土地增值税并不是新开征的税种。通知的出台,在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条例从1994年1月1日就开始施行了。2006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为231亿元。 税总还特别澄清,在税率方面,土地增值税要视增值率的大小,采取分段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方式,并不是全部按60%的税率计征。 还有一些免征的情况。根据有关政策,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除可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外,还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项支出之和加计20%的扣除。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税总强调,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该税种开征后就一直存在的一项日常征管工作,并不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从实际情况看,各地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并在结算后进行税款清算,多退少补。此通知并不是土地增值税新的政策规定,而是在征管上对以往清算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的梳理和规范。 税总解释,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出台的税种,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 对于广大纳税人关心的该通知的下发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税总方面说,由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预征了土地增值税,而清算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全部或大部分销售完毕后才进行的,多退少补,因此,通知的出台在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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